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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飲用水源地:全年采樣不少于12次,采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。
(2)河流:較大水系干流和中、小河流全年采樣不少于6次,采樣時間為豐水期、枯水期和平水期,每期采樣兩次。流經城市或工業區,污染較重的河流、游覽水域,全年采樣不少于12次。采樣時間為每月一次或視具體情況選定。
(3)排污渠:全年采樣不少于3次。
(4)底泥: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。
(5)背景斷面:每年采樣一次。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。
(6)潮汐河流:全年按豐、枯、平三期,每期采樣2天,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,每次應當在當天漲潮、退潮時采樣,并分別加以測定。漲潮水樣應當在各斷面漲平時采樣,退潮時也應當在各斷面退平時采樣,若無條件,小潮期可不采樣。
(7)湖泊、水庫: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、庫,每月采樣不少于1次,全年不少于12次,其他湖、庫每年采樣2次,枯、豐水期各一次。有廢水排入、污染較重的湖、庫,應酌情增加采樣次數。
監測任務的總體構思和設計(制訂流程)
1.明確監測目的。
2.進行調查研究。
3.確定監測對象。
4.設計監測網點。
5.安排采樣時間和頻率。
6.選定采樣和保存方法。
7.選定分析測定技術。
8.提出監測報告要求。
9.制訂質量保證程序、措施和方案的實施計劃。